(2015)山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麒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秦皇岛市麒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02号。法定代表人孙德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东臣,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桥东南里39-3-1401号。法定代表人韩文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汝东,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皇岛市麒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申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皇岛市麒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施工建设山海关区东关村二期庭院硬化及绿化工程。2012年9月20日工程竣工交付,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单,确定工程总价为1118886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9月2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拖欠至今,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18886元,并支付违约金。为支持以上诉讼请求,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施工合同1份,证明2012年5月19日原、被告订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施工建设山海关区东关村二期庭院硬化及绿化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一次结清;如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预留5%作为质保金,待原告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处理合格后全部结清,工程保修期原则定为一年,即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如果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则保修终止,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则要提留合同固定总价的5%作为保修费用,被告延期支付工程款,应向原告支付每日100元违约金;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1份,证明原告承建的工程于2012年9月20日竣工;3、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单1份,证明原告承建的工程总价为1118886元,定案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4、工程洽商记录3份,证明原告按被告要求如期完工未延误工期,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时间为2012年5月20日,因被告未协调好其与东关村村民的关系,村民对被告图纸提出异议并阻挠施工,致使工程延误至6月21日开始施工,施工至7月遇雨季停工,后因被告变更施工项目导致工期再次拉长,对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已经原、被告双方在结算定案单上签字确认,将损失金额计算至工程总价中;5、被告在另案中提交的民事反诉状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承建了东关村二期庭院硬化及绿化工程和东关村二期1-9栋房屋建设工程,本案所涉工程总价为1118886元,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承建了山海关区东关村二期庭院硬化及绿化工程和东关村二期1-9栋房屋建设工程,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两项工程工程预付款共计24829185.4元,扣除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款1118886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东关村二期1-9栋房屋建设工程工程预付款23710299.4元,经测算原告承建的两处工程工程款总额为19644672.2元,故被告不仅不欠付原告工程款,且被告多向原告支付了5184513.2元;2、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2年7月20日前竣工,但原告实际于2012年9月20日竣工,原告提交的工程洽商记录仅能证明工程延期9天,故原告应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工期延误51天的违约金。被告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证据如下:1、施工合同1份,证明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处理好现场各方关系,东关村村民阻挠施工系原告未处理好现场关系,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应由原告承担;2、一关镇政府于2014年1月21日向原告拨付120万元农民工工资的票据一张,证明原告以被告未付工程款为由煽动农民工聚众闹事,后经区政府协调将一关镇政府欠付被告的工程款120万元直接以农民工工资名义付给原告。因原告共承建了两处工程,被告向原告拨付工程款亦合并拨付,故如原告不认可该笔120万元工程款系本案工程款,被告即将该笔工程款计入东关村二期1-9栋房屋建设工程的工程款中。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5月19日原告秦皇岛市麒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建设山海关区东关村二期庭院硬化及绿化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一次结清;如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预留5%作为质保金,待原告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处理合格后全部结清;工程保修期原则定为一年,即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如果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则保修终止,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则要提留合同固定总价的5%作为保修费用;因原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原告向被告支付每日100元违约金;被告延期支付工程款,被告向原告支付每日100元违约金。2012年9月20日工程竣工。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单,确认山海关区东关村二期庭院硬化及绿化工程总价为1118886元。庭审中,被告主张就本案所涉工程其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万元,并提交票据一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承建的工程于2012年9月20日竣工,工程总价1118886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2013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该笔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自2013年9月21日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约定过低请求本院予以调整,本院认为每日100元的违约金不低于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逾期竣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该主张仅作为抗辩理由,被告未提起反诉请求,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可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麒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18886元,并按每日100元给付自2013年9月21日至判决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70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申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