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何军龙诉被告贺普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何xx,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高阳镇洼里村六组,农民。被告贺xx,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xx负担。审判员 郭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