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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玉平要求宣告谢联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玉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谢玉平,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陈金杰,福建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谢玉平要求宣告谢联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谢联理,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坑仔口镇魁斗村286号,公民身份号码××。指定代理人康贵兴(系被申请人谢联理之母),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坑仔口镇魁斗村286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认知能力严重受损,经住院治疗后无法痊愈,现呈极重度痴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联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谢联理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等。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鉴定所于2015年5月4日出具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150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载明:“被鉴定人谢联理,男,27岁,汉族,未婚,无业,初中文化,福建省永春县人,户籍地永春县坑仔口镇魁斗村286号,身份证号码××。精神医学诊断分析:被鉴定人于2013年9月15日因交通事故致伤头部,经检查诊断为:‘1、特重型颅脑损伤:①右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②脑疝;③左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④右侧额颞顶叶脑挫伤;⑤蛛网膜下腔出血;⑥颅底骨折;⑦大脑镰右旁、左额颞顶枕部硬膜下积液……6、颅内感染’等,反映被鉴定人本次外伤导致极为严重的颅脑器质性损伤;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存在,认知能力受损严重,有时连自己亲人也不认识,能完成部分简单的指令,如伸舌头、动手,欣快,情感反应与所处环境及内心体验不一致,思维暴露差,无法进行有效交流。综上所述,其目前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F02.8]‘在它处归类的其它特定疾病的痴呆’(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极重度智能损害)的诊断标准。民事行为能力分析:被鉴定人目前呈极重度痴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谢联理目前诊断为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极重度智能损害,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提供的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150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其鉴定程序合法,分析说明有理有据,内容真实,依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予采信。被申请人谢联理的父亲谢玉平具有监护能力,自愿作为其监护人,且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无异议,依法指定谢玉平为谢联理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谢联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谢玉平为谢联理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燕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芳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