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可与杨宝贵、王海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可,杨宝贵,王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王可被执行人杨宝贵被执行人王海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可与被执行人杨宝贵、王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伟审判员 李志孝审判员 杨明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