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中刑减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沙马伍来故意伤害(致死)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49号罪犯沙马伍来,男,1976年5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7年10月30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阿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沙马伍来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4月28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0)阿中刑减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余刑至2021年2月6日止)。2011年10月19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阿中刑减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余刑至2019年12月6日止)。2013年4月17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阿中刑减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余刑至2018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沙马伍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沙马伍来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沙马伍来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沙马伍来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3上半年,2013下半年,2014上半年,2014下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四次;2013年4月16日,2013年7月12日获监狱表扬两次;2013年10月12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10月20日获监狱季度表扬四次本院认为,罪犯沙马伍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马伍来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余刑至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