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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福祥、王红梅等与刘仍亮、孟庆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仍亮,孟庆田,田春荣,孟甲,梁福祥,王红梅,雷某甲,刘成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仍亮,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加兵,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田,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春荣,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甲。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福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梅,农民。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恺,河北君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甲。法定代理人雷万俊。委托代理人雷新铭,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华。上诉人刘仍亮、孟庆田、田春荣、孟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张晓清代理审判员  何亚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雪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