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毕思周诉王明峰健康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滨汉执字第22号毕思周:原告毕思周诉被告王明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滨汉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