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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毕思周诉王明峰健康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滨汉执字第22号毕思周:原告毕思周诉被告王明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滨汉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