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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与郭凌云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8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凌云,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43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凌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人民币819元,但被执行人郭凌云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凌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百一十九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凌云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一十四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凌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郭凌云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