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513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吴继辉,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