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开民初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513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吴继辉,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