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苗学军与韩敬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学军,韩敬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商初字第206号原告:苗学军。被告:韩敬。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学军与被告韩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学军撤回对被告韩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崇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