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再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春万德制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基础训练基地因与被上诉人延吉医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长春万德制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基础训练基地,延吉医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再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万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于德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邰宏飙,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基础训练基地,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姜明,该基地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万鹏,该基地后勤部助理。委托代理人:刘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法律顾问处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吉医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泉,该公司临时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许金禄,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长春万德制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基础训练基地因与被上诉人延吉医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342元,退还给上诉人长春万德制药有限公司13671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基础训练基地13671元。审 判 长 李京鹤审 判 员 蒋先明代理审判员 金 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