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周明辉与徐小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辉,徐小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周明辉,男,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被告徐小虎,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了原告周明辉与被告徐小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徐小虎下落不明,原告周明辉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71元,退还原告周明辉。审判员 张为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