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书荣与隗永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书荣,隗永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书荣,女,1936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玉标,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隗永兴,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隗合纺(隗永兴之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上诉人赵书荣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2月,赵书荣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10月22日,隗永兴因在我通行的道路上打地面的事与我儿子隗福根发生口角,我上前拉架,被隗永兴推倒在地,造成身体受伤。现起诉要求隗永兴赔偿我医疗费、交通费共计4709.4元。隗永兴辩称:事情起因是2012年10月22日,我与赵书荣的儿子隗福根发生口角。当时赵书荣没在场,我也没有推她,派出所有笔录。赵书荣的伤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赵书荣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书荣、隗永兴系同村村民且相邻居住。2012年10月22日,隗永兴与赵书荣的儿子隗福根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半壁店纸房吉祥大街50号门前,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赵书荣上前劝阻时,隗永兴将赵书荣推倒。后赵书荣被送往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救治,该院对赵书荣的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赵书荣在治疗期间共有医疗费3978.40元,救护车费131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书荣、隗永兴双方系同村村民且相邻居住,应友好相处。两家在产生矛盾后,亦应协商或找有关部门解决。隗永兴在两家产生争执时,将赵书荣推倒,其行为存在过错,故对于赵书荣的经济损失其中合理部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书荣明知自己年老体弱,在两家发生争执时,未能尽到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故赵书荣应自行承担部分自身损失。赵书荣提出的交通费,未能提交正规票据,法院考虑其身体伤情及就医地点、次数,酌情确定交通费200元。故赵书荣合理经济损失为4309.40元,隗永兴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3016.58元。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判决:一、隗永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书荣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三千零一十六元五角八分;二、驳回赵书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赵书荣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由隗永兴承担全部责任。理由如下:我的儿子与隗永兴发生争吵,我上前劝阻,这是所有父母都会去做的事情。原审法院让我自担30%过错是错误的。隗永兴同意原判并答辩称:我并没有推赵书荣,我当时和隗福根互相拉扯在一起,根本没有注意到赵书荣在干什么。二审中,本院补充查明以下事实:根据派出所询问笔录记载,赵书荣称:“他们互相拽着对方的衣领并且互相打对方,主要打对方的上身和脸,我看他们两个打架就过去拉,没拉开,他们两撞了我一下,我就摔倒在地上,后来我看我儿子摔倒地上动不了了”,后补充时又称:“我拉架的时候是隗永兴把我撞在地上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医药费收据、救护车收费凭证、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大石窝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派出所笔录记载,隗福根与隗永兴互相拉扯打架过程中,赵书荣前去拉架被撞倒。当时隗福根与隗永兴两人互相拉扯住对方衣服打架,隗永兴并未腾出一只手来推赵书荣。赵书荣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也先称自己在拉架时被两人撞了一下摔倒在地,后补充是被隗永兴撞的,但均未称隗永兴将其推倒。故赵书荣在劝架过程中被正在打架的人碰撞导致的受伤与打架的隗福根、隗永兴二人均有关系。鉴于此,原审法院判令隗永兴对赵书荣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是正确的。赵书荣起诉称隗永兴将其推倒在地,故要求隗永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书荣负担10元(已交纳),由隗永兴负担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书荣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