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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启军与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启军,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郭启军。被告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法定代表人沈敬栋。原告郭启军与被告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启军的委托代理人李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昊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启军诉称,其系昊达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其致残程度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九级。现诉至法院,要求昊达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6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20元。被告昊达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郭启军系昊达公司员工,并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10月15日,郭启军在昊达公司工作时受伤。2012年11月19日,郭启军所受伤害经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6月20日,郭启军所受伤害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致残程度九级。后,昊达公司就郭启军工伤保险待遇向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申请理赔,社保基金结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632元、可报销医疗费22694.7元、伙食补助费600元。2014年4月,郭启军与昊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郭启军向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昊达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赔偿费用。2014年12月24日,仲裁委裁决昊达公司支付郭启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20元,郭启军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郭启军与昊达公司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郭启军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庭审中,郭启军对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异议。社保基金核发的可报销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已经由昊达公司支付,其不再主张,仅主张社保基金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郭启军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郭启军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保基金已经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632元,并已支付至昊达公司账户,故昊达公司应将上述社保基金核发的费用支付给郭启军。郭启军对于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2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昊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郭启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63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75元,共计140727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由昊达公司负担。上述费用现由郭启军垫付,昊达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郭启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审 判 长  边 嵘人民陪审员  吴介南人民陪审员  陈 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正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年龄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周岁周岁周岁周岁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