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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倪宗银与倪阿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宗银,倪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432号申请执行人倪宗银。被执行人倪阿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倪宗银与被执行人倪阿英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倪阿英与���孟云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镇三村新沙路的房产、乐清市虹桥镇虹淡路37号的房产已经本院依法查封(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倪阿英一直在外,一时难以寻找,在本市银行无存款记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对被执行人倪阿英欠申请执行人倪宗银执行款5万元及利息19500元2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2432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