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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第0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素梅与邢亚彬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梅,邢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第00167-1号申请人:刘素梅,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邢亚彬,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濉刑初字第0040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现已经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邢亚彬在工商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存生审 判 员  梁红岩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