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第0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素梅与邢亚彬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梅,邢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第00167-1号申请人:刘素梅,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邢亚彬,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濉刑初字第0040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现已经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邢亚彬在工商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存生审 判 员 梁红岩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