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魏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原某,女,系原告母亲。被告魏某乙,男,系,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甲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