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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魏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原某,女,系原告母亲。被告魏某乙,男,系,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甲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