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818号?原告张某甲,男,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张某乙(又名张某球),男,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峥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