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成炼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597号罪犯王成炼,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009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王成炼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各项学习成绩优异,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炼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记功、一次表扬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成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炼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