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某与被执行人殷万金某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殷某,女,2010年6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理人马秀红,女,1968年4月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殷万金,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夏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殷万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万金的银行存款5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波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