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伟文诉被告英德市海淋种植有限责任公司、黄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文,英德市海淋种植有限责任公司,黄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林伟文,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海淋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英德市黄花镇克岩啤头村。法定代表人:黄志文,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志文,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忠平,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文诉被告英德市海淋种植有限责任公司、黄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德市海淋种植有限责任公司、黄志文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75900元,由原告林伟文负担。审 判 长 盘润畴审 判 员 周文俊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艳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