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栩珉与宋建华、沈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栩珉,宋建华,沈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57号原告周栩珉。委托代理人李新雄,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建华。被告沈巧英。原告周栩珉与被告宋建华、被告沈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栩珉的委托代理人李新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建华、被告沈巧英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栩珉诉称,被告宋建华以经营所需,分别于2013年1月29日、2013年2月5日、2013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10万元、50万元。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给被告宋建华,被告宋建华出具借条三份、约定年息20%。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宋建华至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经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0万元,并支付自出具借条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宋建华未作答辩。被告沈巧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被告宋建华以资金周转为由,要求向原告周栩珉借款30万元,当天原告通过周玲珉帐户转入被告宋建华帐户30万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宋建华于2014年1月29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周栩珉30万元,年息20%。2013年2月5日,被告宋建华又要求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天原告通过周玲珉帐户转入被告宋建华帐户10万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宋建华于2014年2月5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周栩珉10万元,年息20%。2013年8月13日,被告宋建华又要求向原告借款50万元,当天原告通过周玲珉帐户转入被告宋建华帐户50万元,被告宋建华出具借条,承诺年息20%。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宋建华至今未归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另查,被告宋建华与被告沈巧英于198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以上查明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3份、网上转账明细查询单2份、周玲珉证明1份、两被告结婚证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因两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审核后,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宋建华虽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借款日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沈巧英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9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应诉,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建华、被告沈巧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栩珉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自2013年8月13日计算至2014年1月28日止;以8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自2014年1月29日计算至2014年2月4日;以9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并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厉昱中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匡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