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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吕萍不服被告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萍,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40号原告吕萍,女,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县。委托代理人王建生,男,蒙古族,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蒋宝维,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萍不服被告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吕萍以起诉时错列被告而需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计玉奎审判员  张赓宇审判员  韩宝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