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小龙与凌玉坤、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龙,凌玉坤,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864-1号原告:李小龙。被告:凌玉坤。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小龙与被告凌玉坤、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86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凌玉坤名下的冀T×××××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凌玉坤缴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凌玉坤名下的冀T×××××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淑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