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刁仁修与音正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仁修,音正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131号原告:刁仁修,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峰、曹焕,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音正永(又名音专正),农民。原告刁仁修与被告音正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仁修的委托代理人曹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音正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刁仁修诉称:被告音正永从赵开兵处购牛支付部分款项后余款2000元,被告音正永出具欠条并由原告担保。赵开兵多次催要后,我替音正永偿还了2000元购牛款。现要求被告音正永返还我的垫付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音正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音正永于2010年5月28日从赵开兵购牛时支付部分款项后,余款2000元向赵开兵出具欠条一张并由刁仁修担保。期间赵开兵多次向被告音正永催要欠款未还,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赵开兵偿还该欠款2000元,赵开兵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垫付款未果,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欠条、赵开兵收条及定远县炉桥镇严涧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音正永应承担返还原告刁仁修垫付款的义务。被告音正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音正永欠原告刁仁修的垫付款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音正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雅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