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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贾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贾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程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同居关系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