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贾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贾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程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同居关系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