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陈恒荣诉丁立、陈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恒荣,丁立,陈代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陈恒荣,男,生于1975年5月3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丁立,男,生于1987年6月2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陈代敏,女,生于1989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恒荣诉被告丁立、陈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恒荣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