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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保字第02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曹矛盾、徐丽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5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曹矛盾,徐丽亚,史俊凯,夏伟明,胡美圆,朱定一,黄笑梅,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康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2535-1号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华晨双帆国际大厦首层。负责人蔡强,行长。委托代理人边关。被申请人曹矛盾。被申请人徐丽亚。被申请人史俊凯。被申请人夏伟明。被申请人胡美圆。被申请人朱定一。被申请人黄笑梅。被申请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18号石人村。法定代表人曹矛盾,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康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新塘小区004栋402房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经济开发区桂花路9号法定代表人夏伟明,总经理。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曹矛盾、徐丽亚、史俊凯、夏伟明、胡美圆、朱定一、黄笑梅、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康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曹矛盾、徐丽亚、史俊凯、夏伟明、胡美圆、朱定一、黄笑梅、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康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矛盾、徐丽亚、史俊凯、夏伟明、胡美圆、朱定一、黄笑梅、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康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启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