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有占与南阳康正医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占,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占,男,生于1974年10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有占与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元月28日同申请人王有占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邓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功俄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许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