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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贺泽志、梁大英与蔡会实、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顺旧货寄卖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泽志,梁大英,蔡会实,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顺旧货寄卖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086-3号原告贺泽志,男,汉族,遵义市人。原告梁大英,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蔡会实,男,汉族。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顺旧货寄卖行。业主蔡顺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泽志、梁大英与被告蔡会实、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顺旧货寄卖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泽志、梁大英以已与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泽志、梁大英自愿撤回对被告蔡会实、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顺旧货寄卖行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泽志、梁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4120元,共计9520元,由原告贺泽志、梁大英承担。审判员  田应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孟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