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覃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贺八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钟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覃某为骗取被害人朱某钱财,虚构其办面粉袋厂需要资金等理由,以“覃瑞华”、“覃裕祯”的名义多次骗取朱某17800元。(二)2011年5月,被告人覃某在贺州市八步区二机街得知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廉美牙科”证照不齐,便虚构其认识市卫生局局长,以帮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以“陈瑞华”的名义骗取陈某6500元。(三)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覃某在贺州市八步区二机街菜市虚构其办洗衣粉厂需要资金,骗取被害人彭某1000元。(四)2014年7、8月,被告人覃某在贺州市八步区安定巷“洪盛卫浴店”虚构其办洗衣粉厂需要资金,骗取被害人洪某60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覃某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覃某以其办面粉袋厂需要资金等理由,以“覃瑞华”、“覃裕祯”的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现金17800元。此节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笔录及清单,借条,被告人覃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覃某在贺州市八步区二机街得知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廉美牙科”证照不齐全,便谎称其认识贺州市卫生局局长,可以帮陈某办理营业执照,以“陈瑞华”的名义骗取陈某现金6500元。此节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贺州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收款收据,被告人覃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覃某在贺州市八步区二机街菜市,以办洗衣粉厂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现金1000元。此节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覃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2014年7、8月,被告人覃某窜到贺州市八步区安定巷的“洪盛卫浴店”,以办洗衣粉厂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洪某现金600元。此节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洪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覃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5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