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贾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德亮与邢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亮,邢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商初字第561号原告张德亮。委托代理人孙文学。被告邢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亮诉被告邢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亮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亮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张德亮负担。审判员 张学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淑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