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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德亮与邢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亮,邢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商初字第561号原告张德亮。委托代理人孙文学。被告邢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亮诉被告邢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亮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亮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张德亮负担。审判员  张学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淑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