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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后喜与朱保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后喜,朱保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25号原告:吴后喜,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森,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开斌,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保超,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5262146-4。负责人:陆惠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后喜诉被告朱保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后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后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原告吴后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