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韦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韦林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戴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龙胜,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韦林国。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韦林国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5月19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凡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