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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新疆万隆煤化工有限公司与兰州龙兴炭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万隆煤化工有限公司,兰州龙兴炭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万隆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建设兵团农六师奇台总场。法定代表人邱玉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兰州龙兴炭素厂。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上海石村。法定代表人赵和武,该厂经理。本院受理的新疆万隆煤化工有限公司与兰州龙兴炭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对第三人甘肃天祝县华藏铁合金有限公司在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年检、变更等内资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本院已对第三人甘肃天祝县华藏铁合金有限公司在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年检、变更等内资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取材料寄回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2)红法执字第01号委托调查函委托的事项已执行完毕,终结(2015)凉执字第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生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