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振南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40号罪犯王振南(曾用名:李明强、袁桂忠)。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9日作出(1999)中法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振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0月23日被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2年8月25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佛中法刑执字第42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04年4月26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佛中法刑执字第16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间罪犯王振南主动交代在鞍山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6)鞍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振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1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辽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26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兑现表扬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王振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