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栾城区泰峰氧化铁有限公司与冠县华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栾城区泰峰氧化铁有限公司,冠县华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89号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泰峰氧化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法定代表人:檀严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冠县华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新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发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泰峰氧化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华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泰峰氧化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泰峰氧化铁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文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