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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仁波与旬阳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波,旬阳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刘仁波,男,汉族。被告旬阳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刘仁波与旬阳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仁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晓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悦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