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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1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刘家滩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工程项目部、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七民初字第11002号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法定代表人张进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鸿、王春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正宁路59号。被告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刘家滩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457号1257室。项目负责人李旭明。被告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西湖古墩路金月巷99号。法定代表人李荣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457号1257室。负责人李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刘家滩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工程项目部、被告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新如海宾馆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0元,减半收取11920元,由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添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宫 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