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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洪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洪奎,刘同记,刘大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849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单长亮,系该社职员。被告吕洪奎,男,195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刘同记,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刘大江,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洪奎、刘同记、刘大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基于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洪欣审 判 员  单士文人民陪审员  卢成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房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