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柏木坪村民小组诉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村民委员会、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永红片生产小组二组、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永红片生产小组三组、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永红片生产小组十九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柏木坪村民小组,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村民委员会,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永红片生产小组二组,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永红片生产小组三组,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永红片生产小组十九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柏木坪村民小组,住所地: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柏木坪村。负责人谭明浅,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梁思梅,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负责人李海标,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永红片生产小组二组,住所地: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负责人罗小团,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永红片生产小组三组,住所地: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负责人罗国雄,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永红片生产小组十九组,住所地: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负责人罗发天,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柏木坪村民小组诉被告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村民委员会、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永红片生产小组二组、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永红片生产小组三组、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永红片生产小组十九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柏木坪村民小组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柏木坪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柏木坪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柏木坪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丰县梅坑镇梅坑村柏木坪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彭银燕代理审判员 李春容人民陪审员 周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冰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