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彭广华与许统、赵金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广华,许统,赵金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彭广华,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新镇邢固村。委托代理人:谢文义,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统,男,26岁,住衡水市枣强县胜利路101号。被告:赵金印,住衡水市枣强县新屯乡南宫庄村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广华与被告许统、赵金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广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广华负担。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