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磊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0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XXX号。法定代表人肖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被执行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桥南科学城星火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谢泽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西执字第4382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证监罚字(2013)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无办公地点和人员,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9月24日做出的(2013)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被执行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力军审 判 员 刘 昊代理审判员 高忠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爱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