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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立增与张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增,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中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增。被执行人张奇,现在渭南监狱服刑。张立增与张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咸中刑初字第00029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张立增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司法求助13500元,张立增同意息诉罢访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中刑初字第00029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浦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