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县民立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亚宁诉河北骐进物流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立初字第9号起诉人王亚宁,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收到起诉人王亚宁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车辆,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停运损失、货物损失共计约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亚宁诉被起诉人河北骐进物流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返还车辆,赔偿停运损失、货物损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应属于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起诉人王亚宁提供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宣化县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亚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立初字第9号审 判 长  李琛南审 判 员  黄仲喜人民陪审员  魏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