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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茂应与夏云东、安徽飞雁庐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应,夏云东,安徽飞雁庐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259号原告:孙茂应,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云东,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安徽飞雁庐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负责人:郑开翼,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应与被告夏云东、安徽飞雁庐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茂应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茂应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茂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后收取560元,由原告孙茂应负担。审判员  周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