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廖若晨与被告唐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廖若晨,男,1989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唐爱华,女,年龄不详,汉族,系南京市溧水区爱华婚庆服务部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若晨与被告唐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若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若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若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若晨承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