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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廖若晨与被告唐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廖若晨,男,1989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唐爱华,女,年龄不详,汉族,系南京市溧水区爱华婚庆服务部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若晨与被告唐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若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若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若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若晨承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