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占祥与黄静、黄锐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祥,户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静,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锐城,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王占祥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占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