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易军与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之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军,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之能,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亳州供电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30号原告:易军,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学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蒋业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委托代理人:邵勇,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之能,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道海。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情,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王郁田,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亳州供电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汪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三元,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军诉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之能、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亳州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64元,减半收取3032元,由原告易军承担。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人民陪审员 杨从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