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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6号原告温某,女,36岁。被告徐某某,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凤兰审理员刘继东人民陪审员  金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爱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