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6号原告温某,女,36岁。被告徐某某,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凤兰审理员刘继东人民陪审员 金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爱国 来源:百度搜索“”